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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安全条例时隔九年刷新 有显著变化
2011-4-25 来源:环球聚氨酯网
关键词:危化品安全条例 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条例
    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2002年版条例实施9年之后的刷新。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了2011年版条例。新条例有几大显著变化:
    第一,责任更明确。新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的设计、生产、存储、运输、使用几个环节都划定了监管部门和企业的责任与义务。第四条明确提出“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第六条、六十八条、六十九条等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之间的不同分工和相互协作关系。
    第二,更注重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对危化品进行管理。第十条规定“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第三,加大了违法处罚力度。相比较2002年版条例,原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普遍修订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新增的第七十五条指出,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首次提出“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概念及相关措施。第六条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第二十八条到三十二条,在所有的安全法律法规中第一次提出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整个概念,并给出了办证许可流程、时限和所需材料。
    此外,新条例内容还有多处重大调整,涉及到危化品的重新定义、下放危化品经营许可审批权限、完善危化品内河运输的规定、危化品安全管理登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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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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