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阿明免刑事处罚,改判4年徒刑 何序新免刑事处罚
耗时两年,涉案案值分别为12.7万元和10万元的,原上海仪器仪表研究所副所长何序新、党委书记施阿明贪腐案,2月28日终于在上海市二中院,以改判形式终审宣判。
2008年11月底,时任“上仪所”副所长、市政协委员的何序新,因涉嫌行贿被捕。几乎同时,时任“上仪所”党委书记的施阿明,也被以涉嫌受贿接受调查。两人被查,均和“上仪所”改制后新成立的上海浩顺科技有限公司有关。当时,在“浩顺”公司的管理层中,施阿明为董事长,何序新为总经理。
去年3月,一审法院判决称,何序新在任期间,采用虚假发票列支等手法,将单位资金12.7万元占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其入狱5年,没收财产2万元。而施阿明,因为收受了何序新给予的10万元股款,并将“上仪所”的专项项目基金挪为奖励经费发放,分别构成了受贿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两罪并罚被判入狱6年,并处罚金3万元。之后,两人均提出无罪上诉,理由大致为,相关涉案款项均系两人合法或兼职收入,而“浩顺”公司并不规范的资金运作,其实是母公司改制后,为解决职工生计不得已而采取的财务手法,且相关做法事先已经得到“上仪所”管理层默认。
2月28日上海市二中院终审宣判称,施阿明收取了何序新动用“浩顺”公司账外资金为其缴纳的10万元股款,且无证据证明该款为合法所得。而何序新则采用虚假发票列支、本人审批的方法,从中侵吞公司资金12.7万元,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特征。因此,两人的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罪名均成立。值得注意的是,在私分国有资产一节中,虽然相关款项的用途在决定时,形式上是依据“上仪所”制定的奖励办法来实施的,但“上仪所”以单位名义将该所的专项项目基金挪为他用,违反了国家和本市对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施阿明身为“上仪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理应承担刑事责任。
考虑到何序新、施阿明到案后已全额退赃,其职务侵占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情节轻微,市二中院终审改判免除两人上述罪名的刑事处罚,决定改判施阿明有期徒刑4年,何序新免于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