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2007至2008年在担任信阳市某县水产局原局长期间,利用其负责该县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站项目建设的职务便利,在购买该项目的仪器设备招标过程中,通过暗示其他评标人给仪器销售商河南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打高分及本人打高分的形式,帮助该公司中标,并在评标前及中标后先后两次接受该公司经理王某的贿赂人民币5万元。2010年6月3日,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到该局将其带到检察机关调查谈话,被告人李某交代了其受贿的事实。案发后,其退还了全部账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在采购项目仪器设备招标过程中,非法收受款项5万元,帮助河南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标,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到案后有坦白情节,并退还了全部账款,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