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将从12月1日起实施。
该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经营、运输和使用企业都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明确规定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届时,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将实施进出口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出口。《条例》所涉及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链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