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2003年6月至2008年6月我国对进口自日本、比利时、荷兰、德国、俄罗斯五国的己内酰胺征收反倾销税之后,2010年4月22日,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1年1月24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存在倾销,中国己内酰胺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10月18日,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68号公告: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性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自2011年10月22日起,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征收2.2%~25.5%的反倾销税,期限5年。
通过反倾销,一方面可以减少己内酰胺进口量,缓解国内企业的竞争压力,促使相关企业进一步加强技术革新,积极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但由于我国己内酰胺生产厂家相对集中,不但全部为国有企业,而且中石化处于主导地位。反倾销一经实施,国内己内酰胺价格就完全由国内生产企业说了算,这样就有可能使相关企业保持垄断,抬高价格,在一定程度上也对其发展起到保护作用,不利于公平竞争,而且还有可能阻碍技术进步和发展。
另一方面,对于下游锦纶等企业而言,由于我国己内酰胺还属于紧缺物质,产品主要依靠进口,实施反倾销,国外进口产品减少,国内需求又增加,使己内酰胺原本供应紧张的矛盾更加突出,严重打破了锦纶产业的供需格局,使价格飞涨,成本陡增,无形之中增加了下游企业的生产成本。己内酰胺反倾销使下游锦纶行业开工率大幅降低。
由此可见,反倾销的实施对于己内酰胺生产企业也许有利,但对于下游企业而言,竞争压力就会大大增加,成本价格大幅度增长,将会严重削弱整个锦纶产业链的竞争能力,不利于己内酰胺整个行业链的健康稳步发展。
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应该在实施反倾销的同时,积极督促己内酰胺相关企业加强技术进步,降低生产成本,同时严禁随意抬高价格;另外,加快支持现有计划项目的实施,以增加产能和产量,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己内酰胺的供需矛盾,促进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