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31日过会的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长海股份”深深陷入了“资金门”。
非法集资?缺钱?
长海股份从事玻纤制品及玻纤复合材料生产。根据招股书申报稿,长海股份拟发行30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1.2亿股。
据长海股份上市招股说明书显示,长海玻纤(公司前身)于2004年5月20日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决定向股东及其亲友无息借款用于项目建设,借款期满后一次性归还本金。
从2004年6月至2006年11月,公司向股东杨鹏威等30人以现金方式借款共计691.94万元。截至2006年11月29日,公司向股东杨鹏威等23人借款余额共计309.97万元,列“短期借款”。
长海股份对于资金的需求越来越大,2006年10月20日,长海玻纤管理层召开会议确认:(1)根据2004年5月20日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向长海玻纤股东及相关亲友的借款未归还的部分,在贷款人自愿的基础上转入长期借款;(2)长海玻纤股东及其亲属、公司内部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可继续对长海玻纤借款;(3)前述借款的年利率均为6%,借款期满后一次性还本付息;(4)前述借款期限暂定1年,1年期满后在贷款人自愿的基础上可自动续期1年,利率不变。
由此,2006年11月至2007年10月,长海玻纤向杜婵娟等128人借款共计2563.66万元,借款利率为6%。
对此,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表示,“无息贷款或者仅仅6%超低年利率,这在2006年全国经济高涨,尤其民间高利贷发达的江浙地带实在难以想像!”
对此,长海股份董秘徐江烽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这些情况在招股书都写得很明白,你看看招股书吧。”
长海股份在上市前夕将上述相关借款及利息全部偿付。
“长海股份2004年至2008年期间,向158个自然人无息或者低息借款涉嫌违规经营。”前述律师表示,按照2011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行为作出规定。
据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称,“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9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长海股份数年来不断对外借贷,事实上,长海股份董事长不缺钱。招股说明书显示,长海股份董事长杨国文为了尽可能让儿子杨鹏威分享更多的股权,在2006年12月的增资中,杨国文和杨凤琴夫妇分别增资700万元和350万元,而年仅24岁的杨鹏威则增资2450万元。
资料显示,杨鹏威的增资款中1250万元由父母赠予,另外1200万元是借款,其中1000万元来自杨国文的3名好友王洪泉、戈耀明和耀国成,200万元来自于父亲的6位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