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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化工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推广专项资金办法
2010-8-23 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键词:化工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

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工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推广应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建[2010]174号
省安监局危化处2010-08-18
   

    各市、县(市)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宁波不发):
    现将《浙江省化工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推广应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就2010年专项资金的申请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请各有关单位在2010年8月31日前,根据隶属关系向当地安监局、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补助申请,并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二、各市、县(市)财政局、安监局在收到有关上报的申请资料后,及时择优确定本地区上报项目,并于9月15日前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安监局。
    三、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和省安监局。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

浙江省化工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推广应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提高我省化工生产过程安全水平,加快推进化工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的推广应用,有效控制化工企业事故的发生,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精神及全省化工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推广应用的总体部署,结合现行财政财务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化工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推广应用专项资金是指省政府专项用于提高化工装置安全控制水平的导向性鼓励资金,主要安排用于化工企业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的应用和技术改造项目。
    化工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是指对化工装置可能发生的危险进行响应和保护的自动化仪表控制系统,包括智能控制器、可编程逻辑控制器、集散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或安全仪表控制系统等可实现化工装置过程控制安全联锁、紧急停车联锁功能的自动化仪表控制系统。
    第三条化工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推广应用专项资金依据“突出重点、绩效优先,统筹安排、兼顾公平”原则使用。对危险等级(危险度)较高化工工艺、采用较先进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技改项目和地方配套资金落实的项目,优先予以安排。
    第四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关于推行化工生产过程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的指导意见》(浙安监管危化〔2008〕200号)实施后,已建并正常投入生产经营活动的化工及医药化工企业的化工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应用和技改项目,主要包括涉及以下化工工艺和装置的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应用改造。
    (一)炼油、硫酸、氟化氢等装置;化工生产项目涉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其它高温高压、放热深冷等工艺。
    (二)采用道化学公司火灾、爆炸危险指数评价法(第七版)评价,其危险等级仍在很大及以上(火灾爆炸指数达128以上);危险度评价法,其危险等级在高度及以上(危险度分值在16以上)。
    (三)涉及易燃易爆介质、剧毒、高毒和极度危害介质,或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储存设施,其危险等级为中等程度及以上(火灾爆炸指数在97以上);危险度评价法危险等级为中度及以上(危险度分值在11以上)。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
    (一)企业选址符合当地规划要求,产品、规模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运行得到基本保障;
    (三)申请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
    (四)化工生产过程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设计安装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项目完成后能按浙安监管危化〔2008〕200号要求提供《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安装技术报告书》,并由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符合自动化安全控制要求的确认意见书;
    (五)化工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应用技改项目已基本完成,且未发生财经违法违纪的行为。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申请程序和申报资料要求
    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推广应用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以技改项目所属企业为项目单位进行申报。符合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推广应用专项资金安排使用范围和申请条件的项目,由市、县(市)安监局、财政局初审后择优确定,于每年8月底前联合行文向省安监局、省财政厅申报。省属企业的申请项目,由主管部门行文直接报省安监局、省财政厅。
    申请专项资金资料要求:
    1.《浙江省化工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经费项目报告书》。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企业概况、项目编制的依据、可行性论证、项目实施情况、投资总额、资金筹措及落实情况(含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承诺书,地方配套资金落实到位情况或书面承诺书等有关资料)、申请补助的理由及详细资金投入测算清单、补助资金使用方向、预期效果等有关情况;
    3.按照浙安监管危化〔2008〕200号要求编制的《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安装技术报告书》,并附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设计安装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4.安全评价机构对项目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安装情况确认意见书(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内容包括:该技改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专项资金补助范围、设计安装单位资质情况、对照《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安装技术报告书》实地核实确认、分析评价该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在今后生产运行中起到的安全控制作用和预期效果。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和安排
    审查后,对符合要求的申请补助项目,按照专项资金使用原则进行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一般不低于15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第八条专项资金的审批。
    对申报的项目,省财政厅、省安监局根据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核实。在此基础上,视项目资金投入、装置规模、危险危害风险等级高低、项目实施的安全效益等情况,汇总筛选后确定补助对象、补助项目及资金额度。并及时向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安监局下达年度化工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推广应用专项资金。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安监部门具体负责化工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认真组织本地化工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技改项目实施,及时拨付补助资金,严格监督监管,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
    (二)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控制开支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化工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的实施,应接受财政、审计、安监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各级财政、安监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不定期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省财政厅、省安监局每年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省财政厅将责令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停止拨付和收回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查处。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省财政厅、省安监局负责解释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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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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