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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化工企业将迎战CLP法规
2010-6-23 来源:中国聚合物网
关键词:REACH法规 化工产品

    企业鲜有知情
    据丁勇估计,欧盟CLP法规的实施会涉及到数万种化学物质,将使化工类产品的出口成本增加1%~3%,国内约3万家有产品出口欧盟的化工企业受到影响。单是对出口欧盟的化工产品更换符合CLP的标签和包装,就需要耗费数十亿元。一些技术落后、规模较小的企业很可能因为缺少应对技术和资金而出口无门。
    CLP法规造成的影响如此之大,但是国内大多数化工企业对此并不知情,有的甚至闻所未闻。
    浙江寿尔福化工公司对欧出口量占产量的50%~60%。该公司总经理助理刘凯告诉记者,虽然他们在应对REACH上已经做了很多工作,多种物质进行了预注册,两种物质已完成正式注册,但是对CLP法规也是刚听说。他甚至不清楚该法规的具体实施日期。北京京盛国泰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家君也表示,今年4月份才得知有CLP,而周围大部分企业迄今还未听说这部法规。
    杭州瑞欧科技公司针对目前国内已完成REACH预注册的数千家化工企业的调查显示,90%以上的企业对CLP完全不知晓。该公司项目经理邱志芳告诉记者,在日前举办的一次CLP法规普及宣传会上,来自全国的60余家化工企业大部分对CLP法规毫不知情,更谈不上应对。只有生产常温有机过氧化物的江苏强盛化工有限公司因为长期和多个国际大型化工企业保持着合作关系,在应对CLP法规方面采取了十分积极的措施。
    邱志芳认为,面对CLP法规,企业需要做的主要有三个方面。
    首先,需要对出口产品的分类、标签、包装进行更新。国内企业化学品包装的标签中对化学品的危害性描述和防范措施与CLP有着不用程度的差异,需要按照CLP的要求在细节上作出更改。以甲醇的新旧标签为例。原有分类是“高度可燃、有毒”,对应的危害描述是“高度可燃;吞食、和皮肤接触以及吸入有毒;若吸入、接触皮肤和吞食,会产生严重的不可逆的危险”。而在CLP法规要求下,分类需改为“可燃液体2类、急性毒性3类、有特异靶器官毒性”,危害描述需改为“易燃液体和蒸汽;吸入有毒;吞咽有毒;对器官造成损害”。同时,标志危害的图标也要作出更改。
    其次,企业需要更换符合CLP法规的化学品安全数据表。在2010年12月1日到2015年6月1日之间,物质的安全数据表上必须强制性同时具备CLP和DSD两个分类体系的分类信息;配制品的安全数据表可以延续使用DPD的要求,若要使用CLP分类,则标签上只能体现CLP分类体系的分类信息。2015年6月1日之后,DSD和DPD废除,SDS上必须提供根据CLP法规进行的分类信息。
    再次,企业需向CLP法规实施机构ECHA进行通报。对于国内企业而言,要么通过自己的欧洲分公司或唯一代表(OR)来通报,要么督促欧洲进口商自行通报。只要其中之一完成了通报,就不会影响出口。在没有通报的情况下,即使企业自行对分类、标签、包装内容进行了符合CLP法规的更改,也不能出口。
    其实在CLP之前,欧盟已经有对化学品分类、标签、包装进行规范的文件,即DSD指令和DPD指令,但国内多数出口化企这两项指令的执行并不到位,不过出口却未受阻碍。因此,部分不了解CLP的企业也怀疑CLP是否会重蹈覆辙、宣而不行。对此,丁勇认为,之前的DPD、DSD都是指令,而CLP是法规。虽然只有二字之差,但在欧盟,这两者却是完全不同层次的法律概念。后者的法律层次和执行力度将和REACH一样,而REACH的执行情况国内企业已是有目共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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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苒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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