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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企清净下水亟须落实到位
2010-11-29 来源:中国聚合物网
关键词:化工企业 危险化学品
  11月10日,浙江省武义县胡处工业区金东化工厂一反应釜管子破裂,导致约500千克高浓度硫酸泄漏;10月15日,河南省范县杨集乡某废弃化工厂内一个装有四氯化硅化学品的大罐发生泄漏,泄漏的四氯化硅造成周边数百平方米的草木和即将收割的水稻枯死。化工企业如何在发生事故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环境灾害的发生,应如何做好“清净下水”工作,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所谓“清净下水”,是指工业装置区排出的未被污染废水,如间接冷却水的排水、溢流水等可通过清污分流后直接排放。但我国自2005年发生吉林石化事故后,对所谓清净水的排放有了更严格的要求,特别是对危化品的生产和储存装置,仅仅做到清污分流还不够,还要考虑并且建立设施来防止在事故状态时有毒、有害物随着清净下水排出厂外而对环境造成污染,因此需建事故应急池、导污分流池等作为紧急状态下的缓冲池,以便日后处理。
     记者了解到,早在2006年,国家安监总局、原国家环保总局就联合发出《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化工生产企业切实完善事故状态下防范环境污染的措施和“清净下水”的收集、处置等工作。但时至今日,有的化工企业仍然没有落实到位,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伴生环境污染事故,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
     福建省安监局高级工程师陈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化工生产企业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的收集、处置工作十分重要。没有完善的“清净下水”措施,一旦发生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如2005年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苯胺爆炸事故,不仅造成人员伤亡,还因为没有事故状态下的应急排污设施,致使事故现场含有大量有毒物质的地面水进入“清净下水”排水系统,流入松花江,造成松花江水体严重污染。而拥有完善“清净下水”措施的企业万一发生事故也能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如2006年浙江上虞市长征化工公司六氯车间一反应釜发生爆炸事故,虽造成2人死亡,但事故发生后,该公司利用已有的雨水回收系统和废水预处理池,收集了事故污水,经预处理后送入污水处理厂,没有造成环境次生污染,大大降低了事故的危害性。
     陈辉告诉记者,为提高化企在紧急状态下防范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2006年国家安监总局和原国家环保总局就做出规定,要求已建成投产的化工企业要完善事故状态下防范环境污染的措施,在建化工项目的设计方案要考虑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的收集、处置措施。对已经通过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评价机构要对项目的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的收集、处置措施进行专项安全补充评价和环境影响风险补充评价,组织审查的机构要对评价报告进行再审查,确保评价报告明确这项具体措施。
     陈辉说,由于安监总局和原环保总局的政策强制力不够,各地执行程度也不一样。福建省安监局对靠近水源地和江河湖海的新建项目一律要求落实“清净下水”,在执行中对其他区位的新建项目也都要求建设单位这样做,并把这个要求做为安全许可的重要条件,但一些老企业没有将此项要求落实到位,个别企业没有建设事故缓冲池,少数企业虽然建有缓冲池,但容积不足以容纳消防水的水量和可能泄漏的容器内储存物质量,留下安全和环保隐患。
     福建三明化工公司环安处应处长对记者说,该公司高度重视“清净下水”工作,对关键生产装置、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和仓库等都配备了事故状态下防止污染事件的围堰、防火堤、缓冲池,并制定了事故应急预案和环境应急预案。
     福建省环保局邱建春处长说,针对一些企业“清净下水”措施不落实的问题,福建省环保部门将组织开展环境安全检查,督促各类化工生产企业特别是靠近水源地和江河湖海的化工生产企业,认真开展环境影响风险评估;对拒不落实“清净下水”措施的,要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促进企业消除环保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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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苒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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