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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CLP法规对我国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2010-11-19 来源:中国聚合物网
关键词:甲醇 REACH
    欧盟CLP法规的全称是:《欧盟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欧盟CLP法规是与联合国的化学品分类与标签全球协调制度(GHS)一脉相承,同时与欧盟REACH法规相辅相成的一部法规。它是针对欧盟化学品分类,标签,包装的最终文本,也是欧盟执行联合国化学品分类及标记全球协调制度(GHS)有关化学品的分类和标签规定的组成部分。它对REACH法规起到了巩固作用,为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维护的注册物质的分类和标签数据库的建立提供了相应规则。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
    从2015年6月1日起,所有在市场上投放化学配制品的供应商应按新CLP法规进行分类标签。危险物质指令(DSD)的分类将持续到2015年6月1日。可以说,CLP法规取代了欧盟以前对危险物质和配制品的分类和标签指令(67/548/EEC&1999/45/EC)。
    CLP和REACH的差异
    第一,欧盟委员会已宣布CLP法规的官方管理机构与REACH法规的管理机构相同,即都是设在芬兰赫尔辛基的欧盟化学品管理署(ECHA)。除了主管部门一致,CLP在内容上还填补了REACH针对分类与标签内容的缺失。REACH第二章第Ⅺ篇关于化学品分类与标签的内容就直接被CLP所替代。因此,可以说不满足CLP的要求事实上也就是违反了REACH的规定。
    第二,CLP的实施过程也与REACH相似,都是分步骤完成并且设有过渡期。据悉,欧盟现行对化学品分类、标签和包装的规范分为两个部分:针对物质的DSD指令和针对配制品(混合物)的DPD指令。CLP法规就是要对这两个指令进行替代。对此,ECHA设置了两个时间节点:第一个是2010年12月1日。届时所有出口欧盟的化学物质的分类、标签和包装必须同时符合CLP和DSD的要求,而配制品仍可延续执行DPD。第二个是2015年6月1日。届时DSD(危险物质分类和标签)和DPD(配制品分类和标签)指令将被CLP取代,国内出口欧盟的化学品必须符合CLP法规要求。2010年12月1日-2015年6月1日就是所谓的过渡期。
    第三,CLP在执行上也将和REACH一样严格。在2009年12月7日ECHA举办的赫尔辛基第三次利益相关者会议上,ECHA负责人用了大部分时间为与会者详细解读CLP法规的内容和监管执法措施,还特别强调要把CLP法规下的安全数据表(SDS)符合性审查作为今后执法的重点之一。据了解,目前比利时、保加利亚、塞浦路斯、捷克、丹麦、德国、芬兰、匈牙利、爱尔兰、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罗马尼亚、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英国等19个欧盟成员国均已制定了CLP执法措施。其他国家的执法细则也将陆续出台。
    虽然CLP法规的内容与REACH法规联系紧密,实施方式也存在相似,但前者涉及到的化学品种类却超过了后者,几乎涵盖了所有在欧盟市场上销售的化学物质和配制品,受其影响的企业将更多。
    CLP涉及面更广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出口量大于1吨/年的化学品才受到REACH影响,而在CLP中,即使出口量低于1吨/年的化学品也受到管辖;其次,部分被REACH豁免不需要注册的物质在CLP下并不受豁免;再次,聚合物在REACH中只需要注册聚合物中的单体,而CLP是对成品聚合物进行管辖。总之,几乎所有可能有危害的物质和配制品,不论吨位,只要出口欧盟,都将受CLP的管辖;几乎所有输欧化学品的制造商、贸易商、分销商,都需履行CLP规定的义务。从2010年12月1日起,进入欧盟海关和在欧盟市场上流通的化学品如果没有按CLP法规的要求更新安全数据表和分类标签,则被视作违反CLP法规的要求,会遭遇货物滞港、退货、罚款等命运。
    欧盟CLP法规对我国化工类产品出口的影响
    欧盟CLP法规的实施会涉及到数万种化学物质,将使化工类产品的出口成本增加1%-3%,国内约3万家有产品出口欧盟的化工企业受到影响。单是对出口欧盟的化工产品更换符合CLP的标签和包装,就需要耗费数十亿元。一些技术落后、规模较小的企业很可能因为缺少应对技术和资金而出口无门。
    CLP法规造成的影响如此之大,但是国内大多数化工企业对此并不知情,有的甚至闻所未闻。针对目前国内已完成REACH预注册的数千家化工企业的调查显示,90%以上的企业对CLP完全不知晓,更谈不上应对。
    面对CLP法规,企业需要做的主要有三个方面:
    首先,需要对出口产品的分类、标签、包装进行更新。国内企业化学品包装的标签中对化学品的危害性描述和防范措施与CLP有着不用程度的差异,需要按照CLP的要求在细节上作出更改。
    以甲醇的新旧标签为例。原有分类是“高度可燃、有毒”,对应的危害描述是“高度可燃;吞食、和皮肤接触以及吸入有毒;若吸入、接触皮肤和吞食,会产生严重的不可逆的危险”。而在CLP法规要求下,分类需改为“可燃液体2类、急性毒性3类、有特异靶器官毒性”,危害描述需改为“易燃液体和蒸汽;吸入有毒;吞咽有毒;对器官造成损害”。同时,标志危害的图标也要作出更改。
    其次,企业需要更换符合CLP法规的化学品安全数据表。在2010年12月1日到2015年6月1日之间,物质的安全数据表上必须强制性同时具备CLP和DSD两个分类体系的分类信息;配制品的安全数据表可以延续使用DPD的要求,若要使用CLP分类,则标签上只能体现CLP分类体系的分类信息。2015年6月1日之后,DSD(危险物质分类和标签)和DPD(配制品分类和标签)废除,SDS上必须提供根据CLP法规进行的分类信息。
    再次,企业需向CLP法规实施机构ECHA进行通报。对于国内企业而言,要么通过自己的欧洲分公司或唯一代表(OR)来通报,要么督促欧洲进口商自行通报。只要其中之一完成了通报,就不会影响出口。在没有通报的情况下,即使企业自行对分类、标签、包装内容进行了符合CLP法规的更改,也不能出口。
    其实在CLP之前,欧盟已经有对化学品分类、标签、包装进行规范的文件,即DSD指令和DPD指令,但国内多数出口化企这两项指令的执行并不到位,不过出口却未受阻碍。因此,部分不了解CLP的企业也怀疑CLP是否会重蹈覆辙、宣而不行。对此,相关专家认为,二者存在一定的差别:之前的DPD、DSD都是指令,而CLP是法规。虽然只有二字之差,但在欧盟,这两者却是完全不同层次的法律概念。后者的法律层次和执行力度将和REACH一样,而REACH的执行情况国内企业已是有目共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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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苒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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