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公平复局函〔2010〕228号
各利害关系方:
根据2010年10月13日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关于召开己内酰胺反倾销案倾销调查听证会的通知》,现将有关会议事项进一步通知如下:
一、时间
2010年11月4日08:30—09:00签到
09:00—12:00会议14:00—17:00会议
二、地点
中国商务部1号楼1415会议室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联系人:卢宇姜成森范江虹
电话:(86)10-65198420、65198439、85093410
传真:(86)10-85093409
三、主持人
公平局负责人
四、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简介案件有关情况,宣读听证会纪律
(二)核对听证会参会人员
(三)利害关系方陈述
(四)主持人询问利害关系方
(五)利害关系方作最后陈述
(六)主持人总结发言,宣布听证会结束
五、发言顺序
(一)立案申请人、相关企业及代理律师
(二)应诉企业及其代理律师(三家帝斯曼公司、宇部化学欧洲有限公司、道默有限公司、巴斯夫安特卫普公司、巴斯夫美国公司、霍尼韦尔树脂和化学有限责任公司)
(三)美国政府代表
(四)中国化纤协会
(五)其它利害关系方(杭州宏福、浙江华建、新会美达、长乐力恒)
六、注意事项
(一)会议过程中,与会人员应当服从主持人的安排。
(二)听证会不设辩论程序,主持人对利害关系方的提问可不予当场答复。
(三)利害关系方的陈述原则上不应超出本次听证会的议题。
(四)每一利害关系方一般陈述时间不超过10分钟,最后陈述时间不超过5分钟。若申明不作最后陈述,则一般陈述时间为15分钟。情况特殊的,经主持人允许,可以适当延长发言时间。
(五)听证会的工作语言为中文。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