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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聚氯乙烯及其增塑剂安全规定
2009-9-29 来源:中国聚合物网
关键词:PVC 增塑剂 安全规定
 
    三、我国有关邻苯二甲酸酯类的使用规定和实施情况
    1﹒国家标准情况
    目前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国家标准中,GB9685-2003《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助剂使用卫生标准》具体规定了允许使用的增塑剂、稳定剂、填充剂、防老剂等20类64种助剂。其中,增塑剂中有DBP、DOP、DIOP等10种,但没有DEHP。这意味着在食品容器、包装材料中不能使用DEHP。其它标准,如GB9685-2003《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助剂使用卫生标准》、GB4803-1994《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聚氯乙烯树脂卫生标准》、GB9681-1988《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15204-1994《食品包装用偏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卫生标准》、GB14944-1994《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瓶盖垫片及粒料卫生标准》等仅规定氯乙烯单体残留量,没有对DEHP再作出规定。
    医疗器械国家标准中涉及到DEHP的标准有二项。GB14232.1-2004《人体血液及血液成分袋式塑料容器第1部分﹕传统型血袋》适用于以使用DEHP增塑剂的PVC为主的血袋,规定血袋公称容量在300ml~500ml时醇出物(DEHP)不大于10mg/100ml,在150ml~300ml时不大于13mg/100ml,小于150ml时不大于14mg/100ml。
 该标准还规定了氯乙烯单体残留量不大于1ppm﹔环氧乙烷残留量不大于10mg。
    Gb15593-1995《输血(液)吹塑薄膜袋用软聚氯乙烯塑料》规定输血(液)吹塑薄膜袋用软聚氯乙烯塑料醇溶出物(DEHP)不大于10mg/ml,标准还规定氯乙烯单体残留量不大于1ppm。其它标准,如GB10010-1988《医用软聚氯乙烯管材》等仅规定了重金属、氯乙烯单体残留量等指标,没有DEHP要求。
    2﹒管理部门规定和要求
    卫生部于1990年11月发布的《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规定,“合成树脂及加工塑料制品应符合各自的卫生标准”,“凡生产塑料餐具、容器、包装材料所使用的助剂应符合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助剂使用卫生要求”。国家标准GB9685-2003《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助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中不能使用DEHP,含有DEHP的PVC及其制品不能用于食品包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药监管(2000)516号文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剂室新上或改造项目时,不宜采用PVC袋子灌装输液。之后国家药监局未批准过使用PVC袋的输液产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针对欧盟禁止销售PVC软塑料玩具及儿童用品指令(1999/815/EC),于2002年发出了《关于欧盟禁止销售PVC制造的三岁以下儿童使用玩具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有关外贸进出口公司组织实施,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做好出口前的检验工作,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3.有关企业实施情况
    目前,我国仍有个别企业生产、销售含有DEHP的PVC制品。例如,2005年9月欧盟发出消费警告﹕“原产于中国的奶瓶的奶嘴中含有DEHP,不符合有关卫生标准,禁止销售。”又如,2005年10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组织抽查了44种PVC食品保鲜膜,其中12种PVC保鲜膜中含有DEHP,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责令有关企业停止出厂销售,召回已出厂的含有DEHP的PVC食品保鲜膜,并进行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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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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