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2日,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聚酯长纤面料作出反倾销期中复审终裁:尽管被调查产品与原涉案产品存在差别,但它们的基本属性、化学属性和技术属性是相同的,因此不修改原反倾销措施的征税范围,并取消此次反倾销期中复审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54075100、54075200、54075400、54076110、54076130、54076190、54076910和54076990。
2004年6月,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聚酯长纤面料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5年9月,欧盟对此案作出肯定性终裁。2008年6月,应德国Hüpeden GmbH & Co. KG的申请,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聚酯长纤面料进行反倾销期中复审立案调查。申诉方指出,当前的反倾销措施针对染色的(包括染成白色)、聚酯变形或非变形长丝含量至少等于85%的聚酯长纤面料,但该公司进口的产品仅用于生产特殊粘胶带,该产品用于在发动机(尤其是汽车发动机)线束中的电缆隔热。申诉方认为,这种具有特殊科技和化学特性的产品应不同于欧盟对华聚酯长纤面料反倾销措施中的涉案产品,因此要求欧盟委员会对此案的涉案产品范围进行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