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称产能过剩行业不得放宽审批
2009-8-31 来源:中国化工网
关键词:市场引导 宏观调控 产能过剩
一要严格市场准入。进一步加强钢铁等产能过剩行业项目审批管理,不得下放审批权限,严禁化整为零、违规审批。严格核发螺纹钢、线材、水泥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提高能源消耗、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准入门槛。对多晶硅等新兴产业要建立和完善准入标准。
二要强化环境监管。加强对区域产业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并将其作为受理审批区域内高耗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前提。未通过环境评价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达不到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排污总量指标的生产企业必须限期治理,限期治理不合格的必须停产处理。
三要严格依法依规供地用地。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项目,一律不批准用地。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项目,一律不得供应土地。
四要实行严格的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按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发放贷款。严格发债、资本市场融资审核程序。
五要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建立部门联合发布信息制度,加强行业产能及产能利用率的统一监测,适时向社会发布产业政策导向及产业规模、社会需求等信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引导企业和投资者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行业整体素质。要深化改革,从体制上解决产能过剩的深层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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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