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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倾销利剑出鞘:甲醇倾销守土有责
2009-7-16 来源:中国石油石化杂志
关键词:反倾销 甲醇

    “我们建议政府提高甲醇进口关税,对甲醇企业实行保障措施。同时,可提高天然气价格,以推广使用二甲醚替代民用燃气。”浙江晋巨化工公司经贸部相关负责人表示。
    此外,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7月2日发布公告称,《车用甲醇汽油(M85)》首个产品标准正式批准颁布,并将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这将加快甲醇汽油的使用步伐,有利于缓解当前我国甲醇企业面临的生产经营困境。
    据悉,就在甲醇反倾销立案调查公告后,商务部随即发布了一则初裁公告,认定原产于韩国、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二酸存在倾销。根据初裁决定,自2009年6月27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欧盟和美国的己二酸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从5.7%到35.4%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可以说,这份裁定为保护国内企业发展打了一针“强心剂”。在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中,如今国内化工企业对于反倾销越来越重视,包括浙江巨化、上海焦化在内的国内甲醇行业主要生产企业都在此次甲醇反倾销案的申请人之列。
    诚然,反倾销是法律赋予企业的权利,但王子敏表示:“其实,启动法律手段并非上策之选,尤其是在如今全球政治经济关联度很高的情况下。不过既然启动了反倾销程序,申请企业就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调查工作。”在他看来,应对危机和倾销的最根本要素在于,企业仍然要不遗余力地修炼内功,提高自身竞争力。只有自强者才能无畏。
    此外,在大多数竞争对手停产、限产之时,正是有实力的企业调整市场结构的良机,要抓住市场机遇。同时,为应对金融危机,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税收、信贷政策逐步放宽,贷款利息连续下调,正是推进项目建设的最佳时期,要抓住政策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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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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