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子课题是直接由陈英旭本人负责。起诉书显示,陈英旭将高博公司、波易公司列入课题外协单位,并通过浙江大学水专项账户分别将600万元专项科研经费划入其实际控制的高博公司,将270.73万元专项科研经费划入其实际控制的波易公司。2009年12月至2011年12月,陈英旭在没有完成相关科研活动的前提下,授意杨尚源、王云龙等人以开具虚假发票、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将划入高博、波易公司共计844.4569万元专项科研经费冲账套取,非法占为己有。
记者在杭州调查采访期间,未能找到高博公司和波易公司的信息。关于高博公司,有限的网站资料介绍称,该公司创建于2002年,其前身为浙江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设计研究所和浙江农业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设计研究所,“目前已发展壮大成为一家集环保科技研发与技术转让、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等工程总包以及各类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规划与生态设计等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为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为一家浙江大学国家科技园的控股公司”。
陈英旭是在浙江农业大学(1999年浙江农业大学并入浙江大学)获得的学位,1995年,陈英旭任浙江农业大学环保系主任。
另有网站注明,高博公司的经理为“陈英旭”,并留有办公电话号码,但记者拨打后提示电话已停机。
记者看到,2008年9月,有人在网络上公开询问“杭州浙大高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信息:“有没有这个公司的存在啊?为什么网上关于他的信息好少?是不是个骗子公司啊?”
有网友回复称:“没听说过,至少在做环保这块是没有名气的。”
波易公司的资料更为罕见,记者只在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官方网站上搜索到了该公司的简单信息。信息显示,该公司从事“水环境”业务,但公司的简介为浙江大学的简介,除注明业务范围外,无其他内容。联系人一栏注明为“吴小东”,并留有手机和办公电话号码,记者拨打后,都提示“没有这个号码”。
今年1月,记者也实地探访了浙江大学水环境研究院,然而,在该校紫金港校区的蒙伟民楼,连续几天,挂着“浙江大学水环境研究院”牌子的办公室也房门紧闭,无人进出。
“不规范”的使用
陈英旭被司法机关带走时,坊间有传言称,陈是因研究团队内部人士举报才出事的,“陈动的是重大专项,审计很严格,再者据说陈在切分蛋糕时太过贪婪,导致其他合作者极为不满,并告到上面,最终东窗事发”。
陈英旭的委托代理人戴梦华律师否认是内部举报,他说,多次会见陈英旭时,陈英旭也没有谈到这一点,“是国家审计署对浙江大学进行例行检查审计时,出现的情况”。
据介绍,当时国家审计署并未审计到陈英旭的项目,只是开始审计浙江大学。但陈英旭自己发现财务方面有些不妥,就把所有的钱都退了回去。
“陈英旭教授当时对经费的使用没有什么精力去管,由其他人负责,他主要是抓科研方面的工作。审计署对浙江大学进行例行审计后,他才关注这个事情,发现没有严格按照国家财务预算和财务编制的要求去做,就把所有的钱都退了回去。”戴梦华说。
他强调,陈英旭是在审计署介入、审计结论作出前,主动要求两家公司将款项退还给浙江大学,“按照陈英旭的观点,这事早就结束了,不知道为什么变成了刑事犯罪”。
戴梦华律师认为,陈英旭案的具体情况够不上贪污。他表示,高博公司及波易公司参与该项目,是经过国家水专项领导小组同意的,陈英旭并未隐瞒两家公司的任何信息。
此外,戴梦华还认为高博公司、波易公司参与的课题是通过与浙江大学、浙江工业大学签订合同的方式进行的,是属于法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根据《国家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重大专项任务的承担实行法人负责制,法人单位是项目(课题)实施的责任主体,即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法问题,也不应由被告人陈英旭作为直接的责任主体。
戴律师认为,即使该案被认定为贪污,但从陈英旭的具体情况来看,挪用科研经费具有社会因素、科研体制等特殊性,且陈英旭已经退回相关的款项,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调查,态度良好,应该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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