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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责任制是否科研管理的良药
2012-06-01  来源:中国科学报
近段时间以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将推行“法人责任制”的报道频频见诸报端,大有“山雨欲来风满楼”之势。
 
科技界对这一暗含着“收权”意味的改革举措,议论颇多:有人认为是大势所趋,也有人认为是不得已而为之;有人认为会大幅提高科技投入产出比,也有人担心会蹈入“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恶性循环。
 
风乍起,吹皱一池春水
 
法人责任制的意图很明显,即充分发挥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国家科技计划以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过程管理中的组织、协调、服务和监督作用。对于这一良好愿望,几位科技界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却不甚领情。
 
中科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研究所研究员王铮表示,虽尚不了解这一政策的具体情况,但“从理论上讲,科研活动是创新过程,管得太死不好”。
 
如果是收权管理,王铮比喻说,很可能像毛泽东当年评论秦始皇的话那样,“好处是统一,坏处是统死”。
 
作为一线科研人员,中科院地理资源所研究员于秀波认为,在科研项目实施中,过于复杂的管理过程是有问题的:增加管理环节,对科研人员意味着在事务性工作上要消耗更多精力,从而导致科研时间减少。
 
中科院地理资源所区域农业与农村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刘彦随有类似担心,多一个环节,可能会滋生新的矛盾和问题,影响项目的完成质量和效率。
 
上海交通大学科学史与科学哲学系教授李侠则认为,法人责任制真正出台后,意味着PI(课题组长)权力将受到制约。而这一制约,能否提高PI的工作质量,“尚存疑”。相反,“法人责任制”会增大交易成本,为更多的资金“寻租”提供可能。
 
刘彦随表示,“法人责任制”可能会影响PI的能动性,导致创新力量的衰退。“还是应减少行政力量的过多干预,最应做的是把干预变成服务。”刘彦随建议称,“‘法人责任制’可以在项目咨询、服务、鼓励、协调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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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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