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监管,规范资质认定管理工作,确保获证实验室持续符合法定条件,国家认监委拟开展2011年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11年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切实履行国家认监委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资质认定工作的职责,查找资质认定工作和获证实验室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提升实验室向社会出具公正、客观、准确数据和结果的法制意识、管理和技术水平,为国民经济发展和行政机关的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通过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资质认定工作的检查指导,进一步统一认识、统一标准、统一程序、统一评价,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建立统一规范的资质认定工作体系,提升资质认定工作和评审水平、认定对象的一致性,全面提升全国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的质量。
二、主要任务
2011年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检查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持续符合法定条件和管理体系是否能有效运行,二是检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资质认定工作的质量。
(一)对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的检查
1.检查重点
今年的监督检查工作本着服务政府监管工作的原则,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关于做好2011年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将开展汽车配件、手机、大宗出口商品、食品添加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实验室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在各省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国家认监委将派出专家组,对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东、海南、甘肃、青海、宁夏、吉林、西藏等1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部分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
2.检查内容
综合分析前几年监督检查情况,将易发生和出现的问题作为今年监督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突出重点,提高效率。
对获证实验室的检查着重于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管理体系是否能有效运行两个方面(表格见附件1)。
(二)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资质认定工作的检查
1.检查对象
国家认监委派出专家组对上海、重庆、广东、海南、甘肃、青海、宁夏、吉林、西藏等9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资质认定工作开展检查,其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参考检查表内容进行自查。
2.检查内容
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资质认定工作的检查主要关注建立和完善资质认定工作制度,规范实施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建立监管机制、实行有效证后监管三个方面(表格见附件2)。
三、时间安排
2011年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自6月开始,10月结束,时间安排如下:
(一) 组织部署(6月)
国家认监委印发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并召开检查组长及有关检查人员的工作布置会,讲解监督检查工作的具体安排和有关要求。
(二)自查自纠(7月到8月)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文件要求组织本局发证的获得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开展自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组织所属实验室开展自查;获得国家级资质认定的实验室由国家认监委和各国家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组织自查。
(三)现场检查(8月到9月)
国家认监委选派有资质认定工作经验的管理者和资深评审员,分别组成资质认定工作检查组和获证实验室检查组,对1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部分获证实验室和9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四)结果上报(10月)
1. 地方两局和各国家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应于10月30日前向国家认监委上报自查总结。
2. 11个获证实验室检查组和9个资质认定工作检查组应于10月30日前将检查总结和相关材料报送国家认监委。
四、工作程序
1. 国家认监委向接受抽查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发通知,并请其做好准备工作;向检查组长下发被检查实验室名单和《检查任务通知书》(表格见附件3、4)。
2. 获证实验室检查组依据国家认监委下达的任务,与被检查省份的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沟通,提前1天将被检查实验室名单告知被检查省份的质量技术监督局。
3. 获证实验室检查组和资质认定工作检查组的食宿、交通等费用按有关规定标准由被检查省份的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垫付。检查工作结束后,国家认监委统一拨付相关经费。
五、工作纪律
检查组(包括国家认监委派出的和地方两局、行业评审组自查派出的)不得由被检查实验室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劳务费(礼金)和礼品。一旦发现违反者,将严肃处理。
六、结果处理
1.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自查后,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有问题的实验室进行处理的,要将处理结果和有关情况报国家认监委备案。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和行业评审组自查中发现实验室存在问题的,要将情况及时上报国家认监委。
2.国家认监委组织的检查,将按以下方式处理:
(1)实验室存在一般问题,需要进行整改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及验证其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报国家认监委。
(2)实验室存在违法检验行为的,检查组应及时将情况反馈其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并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3)实验室检测能力不能有效维持的,检查组应及时将情况反馈给其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在二十天内重新确认实验室的能力范围,并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3.对资质认定工作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国家认监委将向相关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出通知书。
4.各获证实验室检查组和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遇到问题时,要及时与国家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联系,以保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联系人: 周 刚 李文龙
联系方式:82262770 82262769
附件:
1.2011年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检查表
2.2011年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资质认定工作检查表
3.2011年省级资质认定工作检查任务通知书
4.2011年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检查任务通知书
5.2011年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检查结论意见书
- 教育部发通知:开展2012年高校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检查自查工作 2012-07-10
- 2012第一批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计划开始实施 2012-03-05
- 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下达高校实验室资质认定(国家计量认证)2012年第一批评审计划 2012-02-28
- 关于开展2010年度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2010-07-21
- 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关于下达国家认监委2011年实验室能力验证计划的通知 2011-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