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正新公司则辩称,其企业名称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的,且“正新”商标虽为驰名商标,但其认定时间为2004年,晚于天津正新公司2000年登记设立的时间,因此无权要求保护。
“搭便车”字号被判侵权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厦门正新公司的商标认定及相关经济指标来看,随着厦门正新公司的快速发展、规模的不断增强以及优异的产品质量,其商标知名度也日益提升,获得了消费者的广泛认可,“正新”作为厦门正新公司的字号已经赢得了良好的信誉,与其形成特定的关联,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而天津正新公司生产与厦门正新公司相同的产品,在其产品上标注企业名称,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认,误以为其与厦门正新公司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具有较明显的“搭便车”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天津正新公司停止使用“正新”字样,但企业名称的变更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厦门正新公司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处理。至于赔偿数额,由于厦门正新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所受损失及天津正新公司获利情况,依法酌情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据悉,此前,厦门正新公司也曾以不当使用字号造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天津市津南区正新橡胶厂。2001年,该厂以“正新”为字号生产销售自行车内外胎,经营与厦门正新公司相同的产品,并在产品上标注其厂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也作出天津市津南区正新橡胶厂停止使用'正新'字样,赔偿厦门正新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