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天津一家公司将厦门正新橡胶的知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在当地工商局登记后长期使用。厦门正新发现后,认为其行为属“搭便车”,双方为此打起了官司。近日,天津法院经审理最终认定,天津这家公司不当使用企业字号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并已构成侵权,应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厦门正新公司的商标。
当事双方各有说法
据了解,厦门正新公司是台湾橡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大陆设立的独资企业,成立于1989年,主要生产加工制造轮胎内胎、轮胎外胎等橡胶制品。1997年,厦门正新公司受让取得“正新牌”文字商标,并作为其产品标识,该商标至今有效。1998年前后,厦门正新公司在天津也设立了办事处。
2000年6月30日,经天津市工商局核准,天津正新公司也以“正新”字号成功登记注册,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自行车、人力车、摩托车、汽车、家用车轮胎等,并在生产的轮胎上标有“台正新轮胎”和“正新(天津)橡胶有限公司”等字样。
2008年,厦门正新公司认为天津正新公司的字号为“正新”,并生产与其相同的产品,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属于恶意傍名牌的行为,遂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其不得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正新'二字,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