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建立规范的咨询和决策机制”内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以铭在作关于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说,草案第一次审议稿第十四条规定,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科技政策规划、项目等,应当征求科研机构等有关方面的意见。有些常委委员和专家提出,对于重大科技决策行为,除了要广泛征求意见以外,还应当建立和完善相关咨询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为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改为:“国家完善科学技术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规范的咨询和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确定科学技术的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应当充分听取科学技术人员的意见,实行科学决策。”
财政性资金资助范围更加明确
对于财政性资金的资助范围,第二次审议稿明确为:“国务院设立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国家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资助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国家在必要时可以设立其他基金,资助科学技术进步活动。”
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更加清楚
草案第一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基金项目或者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问题作了规定,但在权利行使和利益分配问题上还不够明确。王以铭说,第二次审议稿将这一条修改为:“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项目承担者应当依法使用前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同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就使用和保护情况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年度报告;满二年没有使用的,国家可以无偿使用,也可以许可他人无偿或者有偿使用。”
同时,草案还规定:“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国家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或者无偿使用。”而相关的利益分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企业技术进步内容更加完善
草案第一次审议稿将“企业技术进步”单列一章,鉴于这一章的内容还不能充分体现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第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完善。
新增加的规定包括:“国家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自主确立研究开发课题,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国家鼓励企业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国家依法保护企业研究开发所获得的知识产权。”“企业应当不断提高管理、保护和使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等等。
宽容失败不再仅限于“不影响项目结题”
草案第一次审议稿第五十条规定:“对于探索性强、失败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不影响项目结题。”王以铭说,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认为,目前科研工作中缺乏诚信,甚至弄虚作假,需要给予重视。也有人认为,仅规定“不影响项目结题”是不够的。
为此,草案第二次审议稿将该条修改为:“国家鼓励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给予宽容。”王以铭说,“给予宽容”可以包括“不影响项目结题”。
据介绍,草案第二次审议稿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