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为科学家权益罩保护套
2012-06-06 来源:中国科学报
有效保障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
自公布实施后,《条例》产生的最直接效果就是为科学家开展探索与创新营造了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条例》首先为实现科学家从事科学研究的基本权益提供了重要保障。”韩宇说,“《宪法》规定,公民有科学研究的自由。遵照《宪法》,《条例》确立了科学基金管理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基本原则,明确规定科学研究项目的自由申请权、对于受理或资助决定的复审权、防止行政权力的非法干预权、科研成果自由公开权等多方面权利,切实维护了科学技术人员自由开展科学研究的权益,保障了科学共同体的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
例如,《条例》在复审制度方面,规定申请人对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复审请求,由基金管理机构依法作出复审决定。韩宇认为,在我国科技法律体系中,这一制度对于保障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具有开创意义。
据悉,《条例》实施5年来,基金委已经受理了2000多项的科学家针对不予受理或不予资助决定提出的复审申请,认真审查资助管理程序,对维持原决定的,及时通报理由,对因管理失误或疏漏造成误判的,及时给予纠正,在科技界产生了良好反响。
杜生明也觉得,虽然作为一项增加的制度,复审给学部的工作人员增加了很大的工作量,但是这项制度在充分保障申请人权利方面确实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高鸿钧则对《条例》另一项制度设计印象深刻。《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通讯评审中多数评审专家认为不应当予以资助,但创新性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经2名参加会议评审的评审专家署名推荐,可以进行会议评审。这就是非共识项目支持机制。
“非共识项目的特点就是创新性较强,其创新思想可能即便在同行中也不被发现和认可。”高鸿钧说,“这就需要有一个渠道来有效地弥补同行评议的不足,激励和保护创新。”作为基金委的会评专家,高鸿钧就曾亲身参与过非共识项目的评审,并让那个项目得到了资助。
杜生明说:“我们一直不断探索支持非共识创新研究的具体措施,为创新性思想提供更多的空间和保护,让有创新的想法得到支持。”
对于《条例》所发挥的重要作用。由国务院法制办发起的立法后评估给予了充分肯定。在历时一年多的系统、全面和深入的评估后。于2010年7月形成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立法后评估总报告》指出:《条例》对于科学基金管理水平的提升,对于科学基金资助效率的提高,对于科学基金创新环境的营造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国家以行政法规的立法方式确立了科学基金公平公正的制度实践,肯定了科学基金一系列管理程序,树立了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模式的典范,这为规范科学研究活动,弘扬科学家自主创新精神,增强我国科学研究能力,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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