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为科学家权益罩保护套
2012-06-06 来源:中国科学报
“本来指着它能帮着给占个‘位子’,结果却是给自己下了个‘套子’。不过,严格地规范自己,却让我们实实在在赢得了科学家们的信任。”说起已经公布实施五周年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简称《条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简称基金委)政策局局长韩宇有点唏嘘。
《条例》共计7章43条。“其最大的特点就是规范科学基金管理工作人员自身。”韩宇介绍说,“其中有20条是针对基金管理机构的,这些条文从不同角度对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范,同时也对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了规范要求。”
“《条例》没有过多地考虑如何方便基金委的管理工作,更多地考虑了如何设计制度能方便申请人,这就对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基金委生命科学部常务副主任杜生明对此深有感触。
让科学基金管理主体各负其责
由基金委发起制定的《条例》怎么会成了束缚他们自身的“套子”,除此之外,这个《条例》还有什么特点呢?
“任何规范的背后都蕴藏着价值的追求,法律制度必然是基于某种价值观点,为追求实现特定目的所设计规划的一套规范体系。因此,从法律价值层面来探讨条例的特征,可以深刻理解条例的规范内容和制度动因。”韩宇说。
作为改革和创新的产物,科学基金制自确立伊始,就因其公开、公平、公正的特点受到科技界的广泛赞誉;将这样一个好的制度用法律的形式固化下来,确立科学基金作为资助基础研究主渠道的模式是广大科学家的心声和愿望。
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出台的《条例》,规范了科学基金组织与规划、申请与评审、资助与实施、监督与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和程序。确立了科学基金的法律地位,确立了科学基金资助工作的原则和方针,规定了科学基金工作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确立了科学基金管理的基本制度和程序,对科学基金的咨询、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进行了规范。
《条例》让科学基金管理工作中各相关主体明确了自己担负的责任。“我是一个管理者,但不是决策者,没有权力决定一个项目能否得到资助,专家才是决策者。我要做的是保证科学基金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更好地为科研人员服务。”杜生明说,“我也清楚地知道科学基金各项工作都必须在阳光下、监督中运行。”
中科院物理所副所长高鸿钧作为依托单位的管理者也深知责任重大。“《条例》共有17条涉及依托单位,在组织与规划、申请与评审、资助与实施、监督与管理等科学基金重要管理环节,对依托单位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高鸿钧说,“我们作为依托单位也在最大限度地发挥在科学基金管理中的作用,通过自身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来保障科学基金的管理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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