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在查处的案件中发现,教育系统的一些单位,在协助推销、销售教材和教辅材料过程中,较多地存在收受新华书店、出版社及个体批发商给予的“劳务手续费”的问题。
从2004年10月的武宣县教育局单位受贿案可见一斑。从2001年春季至2003年秋季,武宣县教育局(2003年6月与武宣县科学技术局合并为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向柳州地区勤工俭学服务公司征订《普通话口语训练》一书,从总书款中收取“发行费”17.4万多元。这笔钱没有直接入账,而是被交给办公室人员保管。部分钱款后被用做全局干部职工的福利发放。
武宣县检察院认为,武宣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在征订业务中收取这笔“发行费”,已构成单位受贿罪。因为该单位已全部退出赃款,且没有个人侵吞行为,决定对该局及法定代表人不予起诉。
从查处的案件看,一些教育部门收取的课本回扣高得惊人,课本、教材的回扣比例一般为定价的15%至25%,有的甚至高达30%。这些回扣,一部分被返还给购买课本的学校或主管部门,另一部分则送给经办人或主管领导。
购买学生保险,也成了一些学校谋财的常见手段之一。保险公司给学校、乡镇教办、教育局领导的回扣比例,逐年水涨船高。
检察机关查处的鹿寨县教育局的学生人身保险案,揭开了保险回扣被层层分割的内幕。
据查,鹿寨县某保险支公司为该县的学生办理保险业务,1997年学生保险费用的回扣比例为:学校12%、乡镇教育辅导站3%、教育局领导1%。事隔两年后,回扣的比例均提高了一个百分点。2002年,比例再增加两个百分点。从1999年至2003年,鹿寨县教育局原局长周某和副局长邱某等人,多次收取人寿保险公司的回扣款共计23212元,并占为己有。
检察机关在查处教育系统的职务犯罪中发现,在招生录取、教学(办公)楼和教师(职工)宿舍的建造、翻新、改建等工程基建,人事的调动和干部的任用中;在教材、作业本、校服、印刷品、电教设备、办公用品等领域,都发现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回扣”的盛行,最终被转嫁给学生,并加重了家长的教育负担。
招生录取工作,一直是家长和学生最关注的,而一些教育部门却从中看到了敛财的“契机”。
桂林医学院原党委书记何某于1993年8月至2000年10月任该院院长期间,在本院招生录取时,多次收取学生家长钱财共计人民币3.7万元,录取了3名高考低分落榜的学生。
荔浦县第二中学用在市场购买的收款收据开票,将本校收取的代培费、选(择)校生费、报名费、超编费、住宿费、房租、承包费等18项收款不入单位财务账,以发放个人奖金、补助等形式发给教职员工共计126.5万元。
一些中等职业学校,为了扩大招生,往往在校外与其他学校联合开设教学点,派管理人员进行管理。教学点的经营实行独立核算,只需每学期支付学校一定比例的“授权费”即可。
检察机关认为,从职务犯罪的主体看,教育系统内的贪污贿赂犯罪多发生在局长和校长等有实权的人身上,主要原因就是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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