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牢固确立人才培养在高校工作中的中心地位,进一步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着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经研究,我部决定组织开展第六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以下简称“教学名师奖”)评选表彰工作,大力表彰在教学和人才培养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普通高等学校(经教育部正式批准或核准)和军队院校中承担本科、高职高专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已获得前五届“教学名师奖”的教师不再参加评选。已退休的参评教师须为学校返聘教师,并由学校出具返聘证明。
二、表彰名额
表彰名额为100名,其中,普通高等学校教师97名,军队院校教师3名(由解放军总参谋部军训部负责评选)。
三、评选条件
1. 本科院校候选人原则上须具有20年以上(含20年,统计时间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高等教育教学经历;受聘教授职务;2008—2010年,面向本校本科学生实际课堂教学不少于64学时/年(临床医学类实际授课学时计算可包括临床带教学时数)。
2. 高职高专院校候选人原则上须具有10年(含10年,统计时间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以上高职高专教学经历;2008—2010年,承担本校教学任务不少于240学时/年。
3. 其他条件依照《第六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评选指标体系(本科部分)》(见附件1)、《第六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评选指标体系(高职高专部分)》(见附件2)。
4. “教学名师奖”评选优先考虑长期承担教学任务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一线优秀教师,特别是为低年级学生讲授基础课的优秀教师。现任校级领导获奖人数严格控制在5%以内。
四、评选程序
1. 符合上述评选条件的教师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择优推荐,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本科院校推荐候选人须经学校学术委员会(或校长办公会等)审议通过;高职高专院校推荐候选人须经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管理委员会等)审议通过。
学校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时,须一并提交候选人45分钟的现场教学录像(录像采用rm格式,不大于100MB)。录像内容要真实反映候选人的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
2.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组织评审,严格按照名额分配方案(见附件3)的配额向教育部推荐候选人。同时,本届“教学名师奖”评选增加学生评价环节,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须组织学生对推荐候选人现场教学录像的教学效果进行评价,评价情况一并上报教育部。
3. 教育部组织专家通过网络和会议方式对候选人进行评审,确定表彰人选并进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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