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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等七部门发布《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
2010-10-22  来源:中国聚合物网
近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和中国气象局联合公布了《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了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的治理框架、资金来源和使用方法等内容,是我国清洁基金管理运行的根本指南。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10月21日表示,清洁基金是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一个创新机制,是由国家批准设立的按照社会性基金模式管理的政策性基金。该基金不得用于与气候变化无关的事项。所谓按照社会性基金模式管理,是指清洁基金在保值、增值的原则下,独立运营,开展支持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相关产业的投资活动。
 
该负责人表示,清洁基金通过赠款方式支持有利于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和提高公众应对气候变化意识的相关活动。赠款主要用于支持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政策研究和学术活动、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国际合作活动、旨在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的培训活动、旨在提高公众应对气候变化意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服务于基金宗旨的其他事项。赠款项目申请人应当是我国境内从事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工作,具有一定研究或者培训能力的相关机构。
 
清洁基金有偿使用采取股权投资、委托贷款、融资性担保、国家批准的其他方式。有偿使用项目申请人应当是我国境内从事减缓、适应气候变化相关领域业务的中资企业、中资控股企业。
 
对于清洁基金来源,该负责人表示,包括通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所获得收入中属于国家所有的部分、基金运营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捐赠及其他来源。
 
为应对气候变化,《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确定了清洁发展机制。作为《京都议定书》的缔约国之一,我国为支持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和促进国内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采取了多项积极措施,支持国内企业参与CDM项目的国际合作。
 
为了规范国内CDM活动,包括为使CDM项目减排量收入切实用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并在更大范围发挥作用,2005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公布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了国家从CDM项目减排量转让收入中收取一定国家收入,用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2006年8月,国务院批准成立清洁基金及管理中心,负责管理CDM项目国家收入。
 
该负责人指出,办法所指温室气体减排量,是指经国家批准,通过CDM项目转让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减排量收入,是指转让减排量所获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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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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