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顶层设计,提高国家质量管理宏观统筹协调能力
全面制定实施国家质量发展战略,调整相应法规,建议在国务院成立产品质量管理专门机构,作为国家质量管理宏观的抓总机构,强化国家质量工作的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能力,为质量兴国战略奠定组织与制度基础,建立和形成质量持续改进机制。
(四)健全法律法规,完善质量工作的法治环境,为建立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提供法制保障
研究制订独立的《产品责任法》,明确质量责任在法律中的突出地位,加大对违法生产者、经营者的处罚力度,实行惩罚性赔偿;明确监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的连带责任,保证上市产品与检测报告的符合性;加快修订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法规;引入集团诉讼制度和缺陷产品举证倒置原则,提高违法成本,有效震慑和遏制侵权行为;依法落实质量监管责任,规范质量执法行为,明确处罚时限和监管主体,抽样、检验和处罚分离,杜绝某些执法人员滥用职权、以罚代管、利用瑕疵问题变相收费等违规违法行为,避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五)建立国家质量监管新体系,提升政府质量监管效能
积极推进国家质量监管体制改革,建立与完善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机制为主要手段,有效发挥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管作用,职责定位清晰、组织管理顺畅、运行协调有序、资源配置合理、技术保障有力的国家质量监管新体系。
政府检测机构不参与收费性检测项目,促进检测机构社会化。质检系统检测机构应坚持少而精的原则,以提供社会公共服务为主要目的,逐步退出以盈利为目的的一般检测市场;同时大力培育第三方检测机构,提高国内检测机构的核心竞争力和公信力。
完善检验检测制度,提高检测监督效率。重点加强对人身安全、环境保护有重大影响的产品的质量监管,变定期抽查为经常性随机抽查,合格产品的检测费用由政府承担;加强对流通领域的质量监管,对于进入市场的不合格产品追究市场管理方的责任;实施不合格产品源头追溯、不合格企业跟踪抽查等措施,实现闭环监控;建立开放共享的质量信息平台,形成检测信息共享和检测结果公开、互认的机制,避免或减少产品重复抽查;规范各级地方质量监管部门的质量抽查检验,允许企业在抽检不合格后提交上一级检测机构复检。建立产品安全信息及有害物质数据库,并联网共享。
建立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联合预警机制。以政府为主导,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吸纳企业和消费者参与,加快建立风险预警平台,提高质量安全问题及早发现、及时预警和处置的能力。
建立与完善国家质量奖励制度。设立由社会机构独立评选、政府主管部门审核认可、国家最高领导颁发的国家质量奖,对为质量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组织和个人进行奖励;推动建立由民间组织、社会中介组织主导的质量评价制度,并实行信息公开透明和持续跟踪评价。
完善认证认可制度,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管。提高认证质量、有效性和公信力,对涉及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的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
(六)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和专业监管
借助于《行业协会法》的制定契机,科学定位行业协会的地位与职责,推动行业协会在质量立法、标准制定、教育培训、检验检测、信息与咨询公共服务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作用,及时反映企业及消费者质量方面的需求,支持质量发展规划与政策制定;发挥行业协会的专业监管作用,建立并加强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的业务委托关系,恢复行业统检、授权行业协会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或对本行业的中小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管等;支持各行业协会实施行业自律,组织开展行业质量评价、奖励,进行自我监督管理;在具备一定条件的行业推行产品质量自我申明,加强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切实履行对消费者及其他组织的质量承诺,引导企业提升质量并实施质量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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