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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科技进步法 建设创新型国家
2007-09-27  来源:国知局网
关键词:
    1993年7月,第八届全国人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科技进步法。
 
    2007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开始审议科技进步法的修订草案。
 
    作为科技领域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在运行十多年后被提上修订日程,“在我国立法资源相对有限、紧张的情况下,该法的立法步伐还是比较快的。”一位科技法专家表示,该法确立了我国科技工作的地位、方针和国家推进科技进步的基本制度和措施的法律的“龙头”地位,这也是我国实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奋斗目标的现实需要。
 
    科技领域
 
    具有统帅地位的法律
 
    科技进步法是我国科技领域具有基本法性质的综合法律。一名亲历科技进步法出台过程的老科技工作者对此深有感触。他说,1993年以前的科技工作说起来很重要,但是因为没有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它的地位,具体实施起来往往容易忽略,很难真正提到议事日程上来。直到科技进步法的出台,将邓小平同志提出的“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写进了法律,充分肯定了科技工作者、科研院所的地位,对于全国科技发展形成前所未有的推动力。
 
    “作为基本法性质的法律,科技进步法具有很强的指向性、纲领性、政策性,它把促进科技进步的主要思路和工作都进行了规定,在科技领域具有统帅作用。”高校科技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首都师范大学教授龙文懋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同时,它也推动了科技领域立法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在科技进步法立法之后,全国人大先后制定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普及法等一系列科技法律。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在科技奖励、知识产权保护、成果转化、技术进出口等方面也制定了配套的法规、规章和文件。全国各地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科技进步条例和各具特色的地方性法律约200多件,基本形成了我国科技领域的立法体系。
 
    在科技进步法颁布实施十几年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了该法的执法检查,通过执法检查表明,科技进步法在实施过程中对我国科技进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助力创新型国家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作为新时期指导我国科学和技术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对我国未来15年科学和技术的发展方针、目标、战略部署和重大政策措施作出了全面规划和部署,提出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主线,以建设创新型国家为奋斗目标。
 
    在此背景下,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最大突破是把建设创新型国家写进法律,作为统领该法的基本原则,其中包括将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纳入法律,增强其贯彻实施的强制力;明确科学发展观的战略思想,作为统领科技工作全局的重要指针;明确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确定的新时期科技发展“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提出了建设和完善国家创新体系的目标和任务。
 
    此外,如何弥补政策性法律可操作性的不足,也是此次法律修改的重点之一。为鼓励自主创新、服务创新型国家建设,修订草案中规定了一些重要的制度和具体措施,比如将财政性科技项目创造的知识产权授予承担者的制度,以激励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者自主创新积极性;政府采购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制度;对引进技术实行审查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方案的制度;完善科技评价制度,防治学术不端行为;进一步发挥青年科学技术人员作用等。
 
    但是,一些具体的制度和安排也并不可能完全细化写进法律。“科技进步法作为基本法性质的法律具有明显的政策性,需要在概括性和具体化中需要寻求一个平衡。因为立法工作必须从长效考虑,为以后的制度创新留有足够的空间,这需要表述的概括性。”龙文懋表示。
 
    “总之,这次修订在充分吸收十几年来制度创新基础上,作出了很大的调整,是很不容易的。”记者在采访中听到的多是法学界、科技业界对于该法修订的乐观的期待。一位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负责人表示,以前法律中没有体现或不明确的规定,比如对于企业科研工作的资助、奖励等,在这次修法中讨论激烈,这对于科技进步制度的创新,特别是激发企业成为创新主体将必然产生积极的作用。
 
    然而在期待声中也不乏冷静的关注。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始终是个政策性明显的基本法性质的法律,不是孤立的,它的实施需要更多的配套法、下位法予以完善支持,将其思路和规定细化落实。“它是否完全能实现初衷,达到预期效果,发挥实际的作用还需要下位法的支撑和具体的实施贯彻,因此,我们需要在乐观中保持谨慎。”和北京航天航空大学法学院院长孙国瑞持同样看法的人不在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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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龙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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