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如何跨过分配障碍
2016-08-29 来源:中国科学报
长期以来,高校科技成果产权不清、权责不明,无法跟市场真正接轨,这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最大的体制性障碍。要让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变得有动力,关键要明确产权和收益归属。
近日,教育部、科技部共同发布《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比较引人注目的是,《意见》提出高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要审批或备案。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学校,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
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性障碍
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杨国梁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意见》当中的第一条就提出要全面认识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这是在法律意义上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界定和再认识。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当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的归属问题。”杨国梁如是说。
原则上,公立高校的科研成果,多数是职务行为,发明人无法独立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以技术入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益,发明人很难享受,高校获得的收益很大一部分也要上缴国库,否则就会招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指摘,严重的还可能构成违法犯罪。这样一来,很多教师和科研人员就失去了成果转化的动力。少数有技术又有经营头脑的人,在外面偷偷自己搞,又游走在灰色地带,甚至带来违法违规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一个比较经典的案例是南方某大学的自动化领域某领军学者。上世纪90年代,一些学者响应国家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号召开办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涉及到利用国家资金支持的科研成果帮助企业获得利润的情况,在此过程中其个人也获得了极大收益。最终国家公诉机关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罪名批捕。”杨国梁表示,此案例已经延审5次,案件争议的核心点之一涉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产权和收益归属问题。
而一个相反的案例则表明,由于产权和收益分配原则不清,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正面临着困难。
“我去年在中科院某所进行过大科学装置所做科研成果的经济社会效益的相关调研。某成果的产业化是该所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方面的主要工作。在具体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公司的股权架构没有按照市场规律来操作,这是该项目产业化进程缓慢的原因之一。”中国科学院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李斌向记者强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以市场为导向的,所以收益分配在其中就显得尤为重要。
收益分配是关键
“高校的职能第一是教书育人,第二是科学研究,第三是服务社会。服务社会指的就是科技成果通过各种形式的转移转化,造福于社会。可见对于高校来说,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杨国梁提示道,收益分配问题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的一个核心问题。“美国1980年出台了《拜杜法案》,其核心就是用法律的形式将科研成果转移转化的收益权和收益归属作了清晰的界定,用法律形式保护了产权所有人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的收益。”
李斌表示,长期以来,国家财政支持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归国家或单位所有,具体的个人没有进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动力。“我国的《科技进步法》也有类似于美国《拜杜法案》的提法,但其特点是科研成果归承担者所有,至于是个人还是单位并不是特别清晰。这导致操作个人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的收益分配方面还是存在困难。”
而此次《意见》则明确,高校依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总额的50%。
科技部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赵刚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就曾表示,该表述明确了科技人员、研发人员的收益,这样他们的积极性就能得到激发,是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好方案。
绩效评价机制需改变
《意见》指出,高校要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评价机制,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业绩突出的机构和人员给予奖励。
杨国梁认为,除了收益分配问题,在高校的人才评价体系中也应考虑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重要性。“除了经济上的激励之外,对于大学教授、科研人员来讲很重要的一个评价标准就是职称体系。
我国目前的现状是,职称评价体系和学术声誉的建立主要参考科研情况,具体来说,是论文的发表情况。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在评价体系中没有被提到一个比较高的位置。所以在导向上,高校的科研人员除了上课以外,大部分精力都放在发表论文上了。之前的科研评价体系改革已经明确表示不能以论文数量论英雄,也要看实际贡献。我认为‘实际贡献’就应包括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贡献。从具体操作层面来讲,应对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科研人员,在职务职称晋升、收入保障方面开辟专门通道。”
对此,李斌持不同观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一种市场行为,而不是研究行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评价标准是有没有解决问题、带来收益、造福社会。其成果应由市场去检验。而科研人员晋升评价的标准应该由科学共同体自主制定。什么样的工作是好的工作,什么样的标准可以达到某个职称的要求,这些都是需要同行评议来决定的。”李斌说。
近日,教育部、科技部共同发布《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比较引人注目的是,《意见》提出高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要审批或备案。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学校,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
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性障碍
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杨国梁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意见》当中的第一条就提出要全面认识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这是在法律意义上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界定和再认识。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当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的归属问题。”杨国梁如是说。
原则上,公立高校的科研成果,多数是职务行为,发明人无法独立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以技术入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益,发明人很难享受,高校获得的收益很大一部分也要上缴国库,否则就会招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指摘,严重的还可能构成违法犯罪。这样一来,很多教师和科研人员就失去了成果转化的动力。少数有技术又有经营头脑的人,在外面偷偷自己搞,又游走在灰色地带,甚至带来违法违规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一个比较经典的案例是南方某大学的自动化领域某领军学者。上世纪90年代,一些学者响应国家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号召开办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涉及到利用国家资金支持的科研成果帮助企业获得利润的情况,在此过程中其个人也获得了极大收益。最终国家公诉机关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罪名批捕。”杨国梁表示,此案例已经延审5次,案件争议的核心点之一涉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产权和收益归属问题。
而一个相反的案例则表明,由于产权和收益分配原则不清,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正面临着困难。
“我去年在中科院某所进行过大科学装置所做科研成果的经济社会效益的相关调研。某成果的产业化是该所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方面的主要工作。在具体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公司的股权架构没有按照市场规律来操作,这是该项目产业化进程缓慢的原因之一。”中国科学院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李斌向记者强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以市场为导向的,所以收益分配在其中就显得尤为重要。
收益分配是关键
“高校的职能第一是教书育人,第二是科学研究,第三是服务社会。服务社会指的就是科技成果通过各种形式的转移转化,造福于社会。可见对于高校来说,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杨国梁提示道,收益分配问题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的一个核心问题。“美国1980年出台了《拜杜法案》,其核心就是用法律的形式将科研成果转移转化的收益权和收益归属作了清晰的界定,用法律形式保护了产权所有人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的收益。”
李斌表示,长期以来,国家财政支持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归国家或单位所有,具体的个人没有进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动力。“我国的《科技进步法》也有类似于美国《拜杜法案》的提法,但其特点是科研成果归承担者所有,至于是个人还是单位并不是特别清晰。这导致操作个人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的收益分配方面还是存在困难。”
而此次《意见》则明确,高校依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总额的50%。
科技部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赵刚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就曾表示,该表述明确了科技人员、研发人员的收益,这样他们的积极性就能得到激发,是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好方案。
绩效评价机制需改变
《意见》指出,高校要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评价机制,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业绩突出的机构和人员给予奖励。
杨国梁认为,除了收益分配问题,在高校的人才评价体系中也应考虑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重要性。“除了经济上的激励之外,对于大学教授、科研人员来讲很重要的一个评价标准就是职称体系。
我国目前的现状是,职称评价体系和学术声誉的建立主要参考科研情况,具体来说,是论文的发表情况。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在评价体系中没有被提到一个比较高的位置。所以在导向上,高校的科研人员除了上课以外,大部分精力都放在发表论文上了。之前的科研评价体系改革已经明确表示不能以论文数量论英雄,也要看实际贡献。我认为‘实际贡献’就应包括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贡献。从具体操作层面来讲,应对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科研人员,在职务职称晋升、收入保障方面开辟专门通道。”
对此,李斌持不同观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一种市场行为,而不是研究行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评价标准是有没有解决问题、带来收益、造福社会。其成果应由市场去检验。而科研人员晋升评价的标准应该由科学共同体自主制定。什么样的工作是好的工作,什么样的标准可以达到某个职称的要求,这些都是需要同行评议来决定的。”李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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