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6年1月1日起,高校毕业生将拿到有母校个性的学位证书。近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颁发给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设计印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印制的学位证书不再使用。
“调整学位证书制发方式,由学位授予单位设计、印制学位证书,既符合我国学位工作实际,又体现了国际通行做法,便于人才交流。”北京大学教育学院陈洪捷教授表示。
为何要由“统”到“分”
学位证书是学位获得者达到相应学术水平的证明。自1981年我国实施学位制度以来,学位授予单位颁发给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除了1985年至1992年期间,实行过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合一制发,证书由高等学校自行设计印制外,均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制定格式和统一印制。
“学位证书统一格式和印制,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与我国学位制度和高等教育发展阶段相对应的。”清华大学教育学院副院长袁本涛教授认为,在学位制度实施的起始阶段,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制定格式和统一印制学位证书,起到了规范学位证书使用、防止滥授学位和伪造学位证书,保障学位质量等作用。
30多年来,随着学位工作和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学位体系日益完善,不同层次学位授予数量、学位授予单位数量不断增加,各授予单位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教育国际化进程中,对学位授予及证书制发的个性化需求不断显现出来。
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于嘉林教授表示,这次学位证书印制管理由“统”到“分”的改革恰逢其时,顺应了高等教育和学位工作的改革发展需求,是政府简政放权在学位授予管理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用好自主权离不开品牌意识
此次调整进一步突出了高校及科研机构在学位授予中的主体地位。《管理办法》既明确了学位证书填写的基本内容、学位授予信息报送的程序和各方职责,也指明了由学位授予单位自主决定的部分,如证书样式、其他必要信息和外文副本制作等。
袁本涛举例说,原来统一印制的学位证书,版本固定,不能很好地体现出国际联合办学的特色。改革后,由学位授予单位设计、印制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的信息表达上具有较大空间。比如说,在制发学位证书时,可以进行联合办学等写实性描述,根据培养或学位授予实际,做出本单位的规定。
于嘉林认为,此次调整将有利于学位授予单位发挥办学自主权,体现办学特色,同时也对办学单位加强自律、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接受社会监督、维护办学声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利于增强学位授予单位的责任意识和品牌意识。
“改革的意义不止于高校,对政府主管部门而言,将权力让渡给学位授予单位,工作重心转变到监控上,有利于理顺政府与学位授予单位之间的关系。在大数据时代,通过各学位授予单位的信息报送,更有利于主管部门从宏观上监管,分析学位的规模、结构,提高学位体系的整体质量。”袁本涛表示。
加强监管,确保学位证书“含金量”
为加强学位授予工作和学位证书制发监管,《管理办法》在对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进行界定的基础上,就学位证书设计印制、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和管理与监督做出具体规定。
“这些内容保证了我国学位制度实施的规范性,在体现主体地位的同时,也对学位授予单位的自律提出更高要求,并要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监督及社会评价。”于嘉林认为,学位授予单位在除了应按照规定内容开展实施工作以外,尤其要加强在国内外合作办学中学位证书制发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管理。
袁本涛表示,对高校而言,自主制发学位证书,不仅是权力,更是责任,将学位授予信息逐一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有利于事后抽查、监督,防止滥发学位。省一级学位主管部门,要加强信息监管、质量监管,加大违规查处力度。怎么查处?目前还没有具体的条款,除了办法,还要进一步细化惩罚细则。
在陈洪捷看来,学位证书的“含金量”取决于培养质量,外在的监管措施固然重要,对学位授予单位而言,最根本的是要树立自律意识,不断完善人才培养制度,更加注重质量标准和保障体系的建设,创建有特色的办学品牌。可以说,对培养单位的要求更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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