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于2020年7月17日收到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怡达化工有限公司和珠海怡达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代表国内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商务部的初步审查,申请人及支持申请企业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的合计产量在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均占同期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0年8月3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