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重大变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 号)、〈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环规财〔2018〕86 号)要求,我部制定了〈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