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2020年第54号关于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公告,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进行调整,自2020年12月1日起执行。
根据公告,将《商务部 海关总署2014年第90号公告》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以及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剔除,共计剔除了199个十位商品编码,包括纯碱、小苏打、尿素、硝酸钠、硫酸钾、钛白粉等化学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