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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废法》修订后改为50万起
2019-08-01 来源:废塑料新观察 点击
关键词:固废法

背  景
● 2019年起,任何来源的废塑料都被列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
● 为坚决打击“洋垃圾”走私入境,海关总署启动“蓝天2019”专项行动,不断强化监管,尤其是强化源头监管和后续稽查。
● 在口岸上对固体废物进口实施了最严格的查验。在大型集装箱检测设备现场,对所有固体废物进口进行机检。没有大型集装箱检测设备现场,通过人工掏箱查验,实现百分之百查验。

  在此背景下,企业进口再生颗粒如果被判为固废,与去年的的情形大不相同。2019年之前,进口再生颗粒如被判为固废,属于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2019年之后,进口再生颗粒如被判为固废,就是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同样是被判为固体废物,但归类发生了变化,海关的监管力度也相应发生了变化。
  近期,有企业反映,进口的再生颗粒被判为固废,罚款最低10万,也有高达35万的,海关责令其退运,还需缴纳1吨1万元的退运押金。而在去年,罚款金额相对少一些。


特别提示

  海关对于固体废物的监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简称《固废法》),该法目前正在修订中。

现行《固废法》规定: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该固体废物的责任,或者承担该固体废物的处置费用。

《固废法》修订草案中规定: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运人对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的退运、处置,与进口者承担连带责任。
  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对于进口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处罚力度明显加大,是之前罚款金额的5倍。也就是说,如果企业进口的再生颗粒不幸被判为固体废物,将面临高额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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