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欧盟对华卡客车轮胎反倾销案申请人提出,对涉案产品采取进口登记措施。
依照当地法律,欧盟最多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据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就目前案件进展情况看来,欧委会不太可能在近90天内对此案进行初裁。
但是,如果欧盟实行进口登记措施,欧委会便可以从进口登记日起,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目前,中方律师已经在准备针对申请方进口登记主张的抗辩资料。
此外,由中国橡胶工业协会和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聘请的中方律师,于近日向欧委会提交评论意见,提出对欧盟卡客车轮胎反倾销程序中替代国选取的看法。
据了解,欧委会决定暂时选用美国作为反倾销调查中的替代国,土耳其、日本和韩国均为候选替代国。
此次提交的评论意见中,中方表达的主要诉求为:主张由于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 条到期,欧委会不应在本案中适用替代国制度。
假设在适用替代国的情况下,主张美国和日本绝非适合的替代国;
泰国是合适的替代国选择;
除泰国外,土耳其、埃及和巴西也可以考虑作为合适的替代国备选。同时要求欧委会及时向中方披露替代国选取进展情况。
据介绍,在后续工作中,中方将进一步搜集可能适合替代国家的生产商信息,并根据后续调研结果,继续向欧委会提交替代国评论意见和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