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10月24日发布公告,决定自2016年10月24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2016年9月12日商务部收到上海蓝星聚甲醛有限公司、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开封龙宇化工有限公司代表国内共聚聚甲醛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上述三国的进口共聚聚甲醛进行反倾销调查。
根据初步审查,申请人和支持该申请的兖矿鲁南化肥厂的共聚聚甲醛产量在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上半年均占同期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符合相关规定。
本次调查自2016年10月24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17年10月24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18年4月24日。
共聚聚甲醛是由一种塑性树脂,具有机械强度高、高耐疲劳性、高耐蠕变性等良好的力学综合性能,可以部分替代铜、锌、锡、铅等金属材料,可直接用于或经改性后用于汽车配件、电子电器、工业机械、日常用品、运动器械、医疗器具、管道管件、建筑建材等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