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料和橡胶材料生产业将成为我国第一批试点大气排放挥发性有机物(VOC)排污收费的行业。
财政部、发改委和环保部近日联合通知,将《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印发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环境保护厅(局),定于2015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办法中所称VOCs,是指特定条件下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等)、卤代烃、含氮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
办法规定:
直接向大气排放VOCs的试点行业企业应当缴纳VOCs排污费。
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征收VOCs排污费,不受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限制。
VOCs排污费按VOCs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计征。计算公式如下:VOCs污染当量数=VOCs排放量(千克)/VOCs污染当量值(千克)
作为石油化工行业的分支,塑胶原料生产企业的VOCs排放量,将区分生产过程的VOCs污染源项,分别采取实测、物料衡算和模型等方法进行计算。
对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费的,应当将其排放量从VOCs排放量中扣除。VOCs污染当量值暂定为0.95千克。
有关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的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确定。VOCs排污费由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负责征收。
生产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试点行业VOCs排放申报登记表》,申报VOCs排放量,一并填报各污染源项情况表,详细列明各污染源项生产装置、工作流程、处理设施等信息。
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根据各污染源项VOCs排放情况,计算排污者VOCs排放量。根据VOCs排放量和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确定排污者应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予以公告。
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排污者应缴纳VOCs排污费数额、实际缴纳VOCs排污费数额和欠缴VOC排污费数额。
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征收的VOCs排污费,应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