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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向社会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
2015-3-6 来源:中国聚合物网 点击
关键词:科学仪器  开放共享

    

国务院印发《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通过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加快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

    《意见》指出,近年来,随着科研投入不断增加,科研设施与仪器的数量、价值快速增长,覆盖领域不断拓展。但重复购置、部门化、单位化、个人化和闲置浪费现象较严重,利用率和共享水平不高的问题凸显。要加快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向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等社会用户开放,实现资源共享。力争用三年时间,基本建成覆盖各类设施与仪器、统一规范、功能强大的专业化、网络化管理服务体系,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制度、标准和机制更加健全,建设布局更加合理,开放水平显著提升,分散、重复、封闭、低效等问题基本解决,资源利用率进一步提高,充分释放服务潜能,为科技创新和社会需求服务,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效支撑。

    《意见》提出六方面具体措施。一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规范建立统一的网络管理平台,所有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都纳入统一网络平台进行管理。二是实行分类开放共享。大型科学装置和科学仪器中心要将向社会开放纳入到日常运行管理;对于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50万元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按照不同专业或仪器功能,打破管理单位界线,形成专业化、网络化的科学仪器服务机构群。三是建立促进开放的激励引导机制。采取有偿服务,管理单位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收取服务成本费,服务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由单位统一管理。统筹考虑和严格控制新上项目中仪器设备购置,将优先利用现有仪器设备开展科研活动作为各科研单位获得国家科技项目的重要条件。四是建立开放评价体系和奖惩办法。对于开放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建立开放共享后补助管理机制。对于不按规定或开放效果差、使用效率低的管理单位在网上予以通报,并采取不准购置新仪器等方式予以约束;对通用性强但开放共享差的,可按规定在部门内或跨部门无偿划拨,也可内部调配。五是加强开放使用中的知识产权管理。用户独立开展的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著作、论文等要明确标注利用仪器情况。加强网络防护和网络环境下的数据安全管理。六是强化管理单位的主体责任。要求法人单位建立完善管理开放共享制度,落实对实验技术人员的培养和评价,建立专业化的技术服务团队等,提高利用效率和开放水平,把开放水平和结果作为对法人单位考核的重要内容。

    《意见》明确了改革的组织实施和进度安排,提出到2015年启动统一开放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建设;到2016年,所有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管理;到2017年,对管理单位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评价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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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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