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从商务部获悉,2004年11月14日,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5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单乙醇胺和二乙醇胺)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2009年11月13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90号公告,决定终止对原产于伊朗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
2010年11月13日,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75号公告,决定维持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的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2015年1月20日,商务部发布2015年第4号公告,宣布上述反倾销措施将于2015年11月13日到期。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国大陆产业或代表中国大陆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中国大陆乙醇胺产业或其代表未提出期终复审申请,商务部亦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鉴此,自2015年11月1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终止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