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消息,2009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年度第106号公告,决定自2009年12月25日起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如中国大陆产业或代表中国大陆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未提出复审申请,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前,商务部也未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则该反倾销措施于2014年12月24日终止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