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日前公布《吉林省禁止生产销售和提供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指出,禁止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禁止在商品销售、商业服务活动中向消费者提供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提倡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使用可降解塑料制品进行商品预包装和盛装携提物品。
《规定》要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经营及服务提供者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规定生产、销售和提供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的行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开展防治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污染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规定》还对违反者制定了处罚方案:生产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销售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