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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销售提供不合格塑料袋就要挨罚了
2014-12-31 来源:中国聚合物网 点击
关键词:塑料袋  罚款

   属于销售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免费提供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明年1月1日起,吉林省“禁塑令”正式实施,为将“禁塑令”执行到位,昨日,吉林省工商局召开全省工商系统禁塑工作视频会议,部署、安排了“禁塑令”实施后的市场检查工作。此次将严厉打击违反“禁塑令”的行为,检查范围将做到“无死角”。

   检测:在各市州设立塑料制品检测站

   实行了6年的“限塑令”,让部分商家钻了空子,被执行成了“售塑令”。以前免费使用的塑料袋,变成了“商品”,价格从0.2元/个~0.5元/个不等。2015年1月1日实行“禁塑令”后,这种“空子”也将被彻底堵死。

   吉林省工商局副局长孙景发表示,明年1月1日后,全省工商部门将开展禁塑检查,归结起来就是“四查四打”:一查主体资格,打击无证无照经营;二查经营行为,打击扰乱市场经营秩序行为;三查商品标识,打击冒牌贴牌;四查商品质量,打击劣质商品,实现主体合法、行为合规、质量合格。

   近期,第一批快速检测设备将发到各地,各地要迅速开展筛查工作。省质监局也将在各市州设立塑料制品检测站,筛查出来的疑似不合格的塑料袋、塑料餐具要及时组织送检。抽检不合格的,要严格按照省政府第244号令《吉林省禁止生产销售和提供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规定》进行处罚。

   监管:经营者应建立进销台账

   根据“禁塑令”规定,商场、商店、市场的开办者应当对禁止销售和提供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情况进行检查,建立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营者的宣传。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处理。经营者应当建立相关塑料制品进货和销售台账,具体记录进货、销售和提供的渠道、目录、日期和数量。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经营及服务提供者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规定生产、销售和提供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的行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开展防治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污染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禁止生产、销售和提供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的监督管理工作。

   检查:省外塑料制品进我省也要报验

   孙景发表示,为确保“禁塑令”顺利实施,明年1月1日~3日,基层执法人员要全面出动,相关责任人要到岗到位,开展监管工作。检查范围以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机场、车站、码头为重点区域,以塑料制品批发零售商、宾馆、饭店、水果蔬菜店、食杂店、冷饮店、干洗店、药店为重点对象,细化工作任务,全面推进监管工作。12315举报投诉平台人员要24小时受理投诉举报,对接到的投诉举报要快速分转、快速出动、快速处理、快速反馈。

   此外,省局将组成7个督查组,从1月1日开始,利用10天的时间,到市县局跟进督查监管情况。

   目前,省内只有6家企业能够生产可降解的塑料袋、塑料餐具,其他企业生产的,都没有质监部门出具的聚乳酸产品质量合格报告。省外塑料袋、塑料餐具进入我省要到县级局申请报验,辖区工商部门现场查验商品条形码、产品质量合格报告、来源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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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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