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公布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反倾销期终复审裁定。
经调查,商务部认为,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进口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甲乙酮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3年11月21日起,继续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商务部于2007年11月21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7年11月22日起5年。商务部于2012年11月21日发布公告,终止对原产于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征收反倾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