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今日发布公告称,终止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
2012年2月14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5号公告,宣布上述反倾销措施将于2012年8月15日终止。在规定时限内,二氯甲烷国内产业未提出有充分证据支持的期终复审申请,商务部决定自2012年8月15日起,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终止实施。
2002年6月20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自2001年8月16日起上述国家进口的二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2007年8月14日,商务部决定自2007年8月15日起,继续对进口二氯甲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