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告知记录》表示,经查实,海南康得斯建筑涂料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外包装上标注“质量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等内容,而该证书未经法定机构或法定程序检验取得,属于不真实的虚假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海南康得斯建筑涂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经营;罚款人民币3000元。
6月19日,记者从康得斯公司及海口公租房南海花园项目建设单位证实,该公司涂料产品已用于南海花园项目。当日,康德斯公司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表示,工商部门对其产品外包装“质量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虚假宣传的认定属实,该公司确实没有取得过这一证书。但是,“质量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并不是涂料产品质量合格的必要标准,他们的产品质量没有问题,是经检验合格后供建设项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