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自2011年6月起,被告人邓某朋在本市白云区龙归南岭路口其经营的皮具配料商行,向龙归南村一无牌皮具厂销售无牌胶水。2012年1月9日,在上述无牌皮具厂工作的成某因使用该胶水中毒住院。经法医鉴定,成某符合1,2-二氯乙烷急性中毒导致中毒性脑病,属重伤。
经检测,该无牌皮具厂从邓某朋处购买的无牌胶水不符合GB19340-2003标准要求,1,2-二氯乙烷含量检验为206.6gkg(标准要求≤50),会对人体造成伤害。该事件的进展中国粘胶网将进一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