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日前联合出台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对象为我国管辖水域内接收从海上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征收。所谓持久性油类物质,主要包括原油、燃料油、重柴油、润滑油等持久性烃类矿物油。
管理办法明确,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标准为每吨持久性油类物质0.3元。财政部可依据船舶油污损害赔偿需求、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货物到港量以及积累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规模等因素,并充分考虑货物所有人的承受能力,会同交通运输部确定、调整征收标准或者暂停征收。
对于在我国管辖水域内接收从海上运输的非持久性油类物质,以及我国水域内过境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不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对于在中国境内的同一货物所有人接收中转运输的持久性油类物质,只征收一次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根据管理办法,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由交通运输部所属海事管理机构向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实行专款专用。
管理办法明确,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主要用于油污损害及相关费用的赔偿、补偿,使用范围包括:同一事故造成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总额超过法定船舶所有人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额的;船舶所有人依法免除赔偿责任的;船舶所有人及其油污责任保险人或者财务保证人在财力上不能履行其部分或全部义务,或船舶所有人及其油污责任保险人或者财务保证人被视为不具备履行其部分或全部义务的偿付能力;以及无法找到造成污染船舶的水域油污损害事件。
管理办法明确,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对任一船舶油污事故的赔偿或补偿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国家将设立由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旅游局以及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主要石油货主代表等组成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处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具体赔偿或者补偿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