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包工头因工资结算发生纠纷,丁某竟然和其他两名装修工将已粉刷好的墙壁全部弄脏,造成3万余元的经济损失,将近4年后,丁某投案自首。记者3月25日从芙蓉区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丁某因自首获轻判:其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17日15时许,丁某与曾某(已判刑)、刘师傅(另案处理)三人在长沙市芙蓉区某小区从事墙壁粉刷装修时,因工资结算问题和该工程的包工头官某发生纠纷,丁某等三人便分别用毛刷蘸上黑色墙漆和水泥浆,对着该小区已经粉刷好的4套房屋的内墙墙面和顶墙胡乱涂抹,将已粉刷好的墙壁全部弄脏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损坏墙面的直接经济损失为36611元。
将近4年后的2011年7月20日,丁某到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东屯渡派出所投案。
法院认为,丁某伙同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丁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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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