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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召回:车企及轮胎生产商将各司其责
2012-2-6 来源:中国橡胶网
关键词:轮胎 汽车 召回

    一旦发现购买的汽车轮胎存在缺陷,是找汽车生产商还是找轮胎生产商?这个问题一直模棱两可,让消费者困惑。

    不过,目前这个问题已经明确。2月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了关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明确规定:汽车产品出厂时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汽车产品的生产者负责召回;未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轮胎的生产者负责召回。

    填补国内汽车召回空白

    意见稿的出台填补了国内汽车召回的空白,改变了以往监管历史中找不到责任方的尴尬局面。过去,国内没有明确针对轮胎的“三包”规定,轮胎的质保也和整车分开,而且没有具体实施细则。

    “因为轮胎的安全相关度高,而且数量大,成本高。如果企业不及时召回,在事故发生后鉴定责任难度很大,无法确定是轮胎问题导致的事故还是事故导致轮胎破损。加上去年锦湖轮胎等事件引发的社会关注,将轮胎纳入召回条例是众望所归。”J.D.Power亚太汽车市场预测总监曾志凌告诉记者。

    意见稿把召回管理条例由部门规章“升格”为法律法规,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国务院质检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这扩大了主张权利的主体,包括消协、律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拥有投诉的权利,这样一来也就增加了消费者的力量。同时,对于情节严重的情况,由责令停业整顿,加重到“吊销许可”,也可看出处罚实际将更严厉也更易落实。

    中国消费者协会数据显示,2010年,汽车行业投诉量同比上升51.1%,创历史新高,在所有投诉商品中同比上升幅度最大。“以前暴露出的重要质量问题由质监局决定是否召回,小问题看企业是否自愿。现在是强制性措施了,适用的范围更广。”曾志凌告诉记者。

    2010年丰田汽车在全球宣布召回,当时丰田方面以中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未有规定承担消费缺陷的相应费用为由,不接受为消费者提供相应经济赔偿的要求。“今年丰田汽车召回事件,在中国反映出的是没充分体现国民待遇和处罚力度不够两个问题。”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汽车分析师告诉记者。

    本土品牌召回要求不严

    意见稿还明确,该条例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的召回和监督管理,生产者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对缺陷汽车产品进行运输所需的必要费用。

    根据中国汽车召回网发布的召回通告统计,2010年国内召回一共95次,涉及召回乘用车约为117万辆,仅占2010年1800万辆新车销量的6.5%。主要召回的车厂为合资企业,包括宾利、奔驰、宝马等豪华品牌,这其中涉及本土品牌只有一次——奇瑞瑞麟X1,召回3200辆,仅占2010年国内乘用车召回总量的0.2%。

    业内人士认为,汽车召回制度在国际上已经非常普遍,但是汽车召回制度在国内实施较晚,相关标准还不完善,召回的要求也不严格,这是造成国内汽车品牌很少被召回的主要原因。美国、日本等汽车产业成熟的国家,召回制度都是以法律的形式出现,有较强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如果因汽车缺陷问题发生严重事故,法律惩处将十分严厉。因此车企一旦发现汽车存在缺陷,往往会自主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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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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