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电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14日通报一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认定南昌某物流公司“关于无保价的货物最高赔偿额每件不超过300元”规定无效,赔偿南昌万金公司货物损失15万元。
据西湖区人民法院介绍,2010年12月20日,南昌万金公司与厦门市某模具厂签订了1份购销合同,约定由南昌万金公司出售一台价值15万元的中国某精密机器公司生产的三维激光扫描机给模具厂。2011年1月4日,万金公司委托南昌某物流公司运输一件货物从南昌至厦门,收货人为模具厂,原告支付了运费500元。模具厂签收提货后,发现该货物已损坏。
此后,中国某精密机器公司作出返修评审报告:“根据万金公司提供的机器损坏图片的情况,经我公司生产技术总监和工程技术人员一起确认评审,该机器没有再次维修的价值,从图片中可以看出机器的主要零部件已损坏并且无法修复。”
购买三维激光扫描机模具厂遂向万金公司发函称,提货时发现该设备已损坏,且经制造厂家评审,该设备已完全损坏,不具有使用价值,因此作出拒收决定,要求15个工作日内退回预付款10万元,并保留起诉的权利。
万金公司向南昌某物流公司索赔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日前开通审理此案。法院认为,根据已有证据和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万金公司托运的货物为1台价值15万元的三维激光扫描机。南昌某货运部虽然将设备运抵目的地,但收货人在收货后,发现该设备已经损坏,并进行了评审。货运部在运输中已造成货物损坏,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物流公司在庭审中提供的货物托运、承运验收单采用的是格式条款,对于托运、承运验收单特别约定的第三条中关于无保价的货物最高赔偿额每件不超过300元及第五条的规定是免除了承运人的责任,加重了托运人的的责任,排除了托运人的主要权利,违反了法律规定,是无效的。
据此,法院判决南昌某物流公司赔偿南昌万金公司货物损失15万元。